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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目的 为维护客户的利益和自身的形象,不断提高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,认真对待来自有关单位和客户的抱怨,并进行正确处理。 2. 适用范围 水质监测及客户委托检验。 3. 职责 3.1 业务科负责接待有关单位及客户的抱怨。 3.2 质量负责人负责对抱怨的处理。 4. 工作程序 4.1 抱怨由综合管理科负责接待,并解答抱怨者提出的,如需进一步处理则由抱怨者填写《抱怨登记表》。 4.2 当抱怨提出的是有关质量方针、目标是否符合《评审准则》要求的有关内容时,应立即对抱怨涉及的范围进行审核。 4.3 如对检测报告有异议,抱怨者须持检验报告的原件。抱怨有效期为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(以邮戳为准)15日内,超出有效期一般不予受理。 4.4 接受抱怨后,由质量保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查或复验方案,无特殊情况,必须在10天之内向抱怨者作出答复。 4.5 经复查,如果原数据无误,结论正确,应及时向抱怨者进行解释说明,确认原报告有效,并加倍收取复验费;如属本单位责任,数据和检验结论有误,除及时进行更正外,还免收复验费,并向抱怨者道歉,造成抱怨者损失的由本站负责挽回影响。对造成错误的直接责任按检验质量事故处理。 4.6 如抱怨者对上述处理仍有异议,则由上级质量检验部门进行仲裁。仲裁结果如我方无误,仲裁费用抱怨者承担;如我方错误,由我方承担仲裁费用,并承担相应的责任。 4.7 抱怨所形成的材料全部归档保存。
5. 相关文件 质量手册 第十六章 |